1.《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答: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我市行政区域内如何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答: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3.养犬管理实行实行什么原则?
答: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养犬管理工作中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
5.养犬管理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什么?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必要措施,做好本辖区内流浪犬的管控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6.养犬管理工作中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调解涉犬纠纷,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7.哪个单位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有哪些职责?
答: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违法养犬查处等工作。
8.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实施犬只检疫和疫情监测,指导犬只免疫、诊疗和病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9.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对饲养、经营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等工作。
10.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犬伤病人救治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监督管理,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11.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市民可拨打什么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答:0790-6662285、0790-12345、0790-110。
12.我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实行什么制度?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13.养犬人在犬只出生多长时间进行强制免疫?
答:犬只出生满九十日后,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进行首次狂犬病疫苗接种。
14.犬只免疫接种是否收费?
答:犬只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15.我市犬只免疫接种点目前设立情况?
答:在重点管理区域市城区人流密集区域设了立9个“免疫办证一站式服务窗口”,在一般管理区域农村地区正在逐步设立。
16.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点如何科学设立?
答: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设立在同一个地方。
17.免疫办证一站式服务窗口有何功能?
答:整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能,实现登记、免疫、挂牌、年检“一窗通办”,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18.重点管理区如何实行养犬管理制度?答:实行每户犬只数量限养制度,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反条例行为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养犬单位饲养数量不受限制。
19.重点管理区饲养的犬种有何规定?
答:禁止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烈性犬。
20.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犬种有何规定?
答: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应当圈养或者拴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1.新余市智慧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何功能?
答:打开就能便捷查询到犬只登记、电子犬证、犬种识别、犬牌扫码、服务网点、随手拍、法规公告等模块,涵盖养犬网上登记申请、接种预约、禁养犬只识别、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功能,为市民搭建网上沟通桥梁。
22.养犬登记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管理。
23.养犬登记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用。
24.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市民可通过什么形式登记办证?
答: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登记办证,养犬人在线下直接携带犬只到“一站式”免疫登记服务窗口,现场登记、照相、免疫、领取犬牌;线上则进入养犬信息系统“犬只登记”模块填报犬主及犬只相关信息,提交申请通过后,预约好办证时间,到“一站式”免疫登记服务窗口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犬牌。
25.条例实施前已经登记办证的且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是否可以继续饲养?
答:可以继续饲养。
26.养犬人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多长时间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答:十五日内。
27.个人养犬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养犬登记表;2.养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
3.养犬人的固定住所的合法有效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场所所有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以及其他住所证明);4.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28.单位养犬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1.养犬登记表;2.单位营业执照或证明材料;3.养犬管理制度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图片;4.管理人员身份证明;5.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29.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需多长时间审核?
答:七个工作日内。
30.养犬登记是否实行有效期制度?养犬人在有效期满前多少时间内应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答:养犬登记实行有效期制度,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应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31.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多长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答:十五日内。
32.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多长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答:十五日内。
33.养犬人饲养的犬只转让、送交、死亡或者失踪的,多长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答:十五日内。
34.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是否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
答:可以,应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禁入标志。
35.饲养犬只应遵守什么行为规范?
答:1.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36.不得污染公共环境、破坏公共设施;4.不得占用小区楼道、楼顶、地下车库等建筑物共有部分养犬;5.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37.养犬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什么公共场所?
答: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2.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3.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4.出租汽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室内候车场所。
38.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1.为犬只佩戴犬牌;2.用长度1.5米以内的约束犬链(绳)牵领或者装入犬笼;3.避让行人;4.在楼道、电梯等狭窄空间或者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链(绳),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5.乘坐出租汽车、网约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6.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39.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是否可以设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答:可以,但应设置禁入标志。
40.犬只死亡后,如何处置?
答:不得随意丢弃,做好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41.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工作职责?
答:负责收容救助和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
42.发现流浪犬只,市民如何处理?
答:可将其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43.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答: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44.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收容救助的犬只是否可以进行经营活动?
答:禁止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
45.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只,养犬人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内不认领可以按照遗弃犬只处理?
答:七日内。
46.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无主犬只,符合条件的养犬人领养是否需要费用?
答:免费领养。
47.公安机关对哪些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处罚?
答:1.在限养数量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初始、续期、变更、注销登记的;2.重点区域内超过限养数量无法登记的;3.养犬人遗弃饲养犬只的;4.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临时禁止区域的;5.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
48.农业农村部门对哪些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处罚?
答: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的。
49.城市管理部门对哪些违法违规养犬行为予以处罚?
答: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50.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如何适用?
答: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