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余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十二部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了养犬管理部门职责,规定了养犬人行为规范,保护了市民合法权利,促进了社会和谐文明。为让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条例》,更好地推进宣传普及和贯彻施行,现就《条例》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随之出现的养犬扰民、卫生防疫、犬只伤人等因养犬引起的纠纷频发,给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等带来隐患和困扰,养犬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制定一部符合新余实际,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完善犬只管理治理机制,提高监管约束力和威慑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和安全,解决当前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二、制定过程
2024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将《条例》列入《新余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2024年12月,《条例》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5年2月26日,市十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提请的议案后,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委、法工委先后深入县(区)和相关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学习外市先进立法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条例》分别于4月28日、6月20日对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
《条例》于2025年8月28日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多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围绕明确政府职责和分区管理、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救助和领养、违规养犬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作出规定,为依法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的实施,对深入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据,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域进行养犬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鼓励相关社会主体积极协助和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明确了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禁养犬种和限养管理制度,明确了犬只登记、证件补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形和要求。明确了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养犬人及所养犬只的相关电子信息,设立犬只免疫和养犬登记一站式便捷服务点,为群众办证提供便利。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明确了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包括外出遛犬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佩戴犬牌标识,犬只粪便及时清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场所。要求养犬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犬只死亡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第四章犬只收容救助和领养。明确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对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立的要求、职责、工作程序作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犬只送交、领养、认领相关程序要求,对发现的流浪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从其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的,在条例中补充设定了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高新区、仙女湖区和高铁新区等我市非行政划分区养犬管理工作参照执行以及《条例》施行时间。
解读机关: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解读人:治安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欧阳杰
联系方式:13807903365
解读时间: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