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对《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特色规定、公安机关将采取系列举措保障条例贯彻执行和违反条例规定面临的处罚情形进行说明。
一、《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符合我市实际的特色规定
一是关于限养数量方面。新余地域面积小,养犬管理覆盖全市,同时针对城区和乡镇养犬管理环境和条件差别,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实行每户犬只数量限养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设置该规定,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配套制度对具体限养方式予以明确,未来根据社会的发展、实际情况的变化,对限养数量进行动态调整。操作更灵活,设置更科学,执行也更与时俱进。
二是关于养犬登记方面。《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养犬管理有部分的许可和处罚规定,但是上位法更多是在宏观方面的概述或方向指引,针对的是普遍性的问题。如上位法仅对不办理养犬登记事项作了处罚规定,没有细化到初始、续期、变更、注销等登记全流程事项。增设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初始、续期、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正是对上位法监管领域结构性缺失弥补,实现对犬只管理精细化规范管理。
三是关于遗弃饲养犬只方面。近年来,我市遗弃犬只的现象日益突出,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遗弃犬只行为绝非单纯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关涉公共安全与卫生的重大社会风险源。同时,遗弃犬是流浪犬增多的主要原因。在调研和征求意见时,群众多次提出养犬人不能遗弃犬只,对遗弃犬只行为要进行处罚。只有将遗弃犬只行为提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处罚,才能引起养犬人的重视。上位法目前对遗弃犬只没有处罚规定,我们经听证、论证,参考其他地市做法后,在条例中明确不得遗弃饲养犬只,对违反该行为也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正是回应百姓声音,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二、公安机关将将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制定配套制度。市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和条例执法主体,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会商,出台《新余市免疫和登记管理办法》《新余市犬只收容救助和领养管理办法》《新余市犬只收容场所管理办法》《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制度,配合条例顺利施行。
二是加强条例宣传。推动各职能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条例》内容,组织力量进村入社张贴海报、发放手册、举办讲座,最大限度地提高群众知晓率,让养犬人清晰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形成文明养犬习惯和氛围。
三是严格执法监管。与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数据联通、执法联动等协同机制,对违反养犬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进行处罚,推动市民依法依规养犬、文明规范养犬。
三、在加强养犬管理方面将提供以下便民服务措施
一是研发新余市智慧犬只管理信息系统。市民只要关注“新余犬管”公众号,点击打开就能便捷查询到犬只登记、电子犬证、犬种识别、犬牌扫码、服务网点、随手拍、法规公告等模块,涵盖养犬网上登记申请、接种预约、禁养犬只识别、投诉举报、政策咨询等功能,为市民搭建网上沟通桥梁。
二是设立免疫办证一站式服务窗口。在市城区人流密集区域设立9个“免疫办证一站式服务窗口”,整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能,实现登记、免疫、挂牌、年检“一窗通办”,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是建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新余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于2023年建立,配备专业人员,对流浪犬、无主犬等犬只进行收容救助,提供干净的居住环境、充足的食物和水源;同时利用“新余犬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健康且适宜领养的犬只发布领养信息,定期组织开展领养活动。
四、违反《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面临的处罚情形
(一)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形
1.在限养数量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初始、续期、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限养数量无法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超养的犬只。
2.养犬人遗弃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临时禁止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养犬登记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情形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情形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出户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解读机关: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解读人: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邓红俊
联系方式:13907904796
解读时间: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