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现将《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
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精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
(一)“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三)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
(四)城乡脱贫劳动力(原城乡贫困劳动力);
(五)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所或社区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同时,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4050”人员:以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上登记年龄计算,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材料;
3.残疾失业人员: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4.城乡脱贫劳动力:民政、人社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失地人员:提供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站所或社区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录入江西省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线上信息比对,线下入户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系统初审通过。
(三)审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在《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系统审核确认。
第三条 动态管理
(一)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通过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专人帮扶、相关部门间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动态。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告知本人,同时在江西人社一体化系统中记载退出时间,退出时间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1.退出人力资源市场的(包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等);
2.以零就业家庭成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退出零就业家庭的;
3.主动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4.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残疾人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被主管部门撤销收回资格、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5.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6.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二)实行二次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被退出后,自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被退出之日起满3个月的,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二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的援助政策补贴期限不得超过援助政策规定的补贴期限。二次认定所需提供材料和初次认定提供材料相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和二次认定的情况,要及时录入江西人社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援助项目
(一)政策咨询。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政策宣讲会、专题展板、现场咨询、送岗进社区、有奖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群众在家门口了解政策。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体相结合,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新媒体,定期推送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及办理程序。
(二)岗位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准征集各类适合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信息,要积极召开面向就业援助对象的专场招聘会,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群体就业。
(三)精准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开展技能测评,制定具体可行的求职计划。要根据援助对象技能特点和就业意愿,主动为其提供“131”服务(即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为援助对象提供针对性强的职业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四)政策扶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尽可能的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加大创业帮扶、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力度,确保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和就业困难人员都能依法依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
(五)托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启动就业援助预案,保证一个月内解决其就业问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兜底安置。
第五条 援助制度
(一)基本就业服务援助制度
坚持“服务找人”,及时提供有针对性就业信息和就业帮扶,确保“应扶尽扶”。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建立援助台账,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讲解就业政策、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努力促进援助对象进入就业准备活动中或尽早就业。
(二)专项就业政策援助制度
坚持“政策找人”,及时对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应享尽享”。
1.加强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援助。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
2.加强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援助。对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全面纳入创业培训,并全程跟踪指导,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3.加强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援助。对有培训需求的就业援助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使之至少掌握一项职业技能。
(三)特定群体就业援助
坚持“援助对人”,实施精准对接、“点对点”帮扶,确保援助实效。
1.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对象援助。对脱贫劳动力积极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积极促进就业增收。
2.城镇困难人员援助。对城镇困难人员要常态化开展就业状态和培训意愿调查摸底,精准掌握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基本信息,强化实名制管理,积极职业指导、送岗上门、送岗入户等就业援助活动,及时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3.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支持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四)急难就业援助
坚持“即时帮扶”,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加强监测预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分析研判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突发因素对困难人员就业的影响,及早采取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措施,降低困难人员集中规模性失业风险。
第六条 工作机制
(一)定期走访机制。关注“不声不响”的就业援助对象,将走访、发现就业援助对象列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职责,对社区内的就业援助对象重点关注、定期走访、及时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二)主动发现机制。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就业援助领域的运用,加强政府各部门间民生信息、救助信息等数据共享,实现就业援助从“人找服务”向“服务找人”转变。
(三)首问负责机制。要将援助对象作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服务群体,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优先得重点帮扶。
(四)个性服务机制。要根据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
(五)动态跟踪机制。要对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做到基本信息实名制管理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就业援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骗取就业援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服务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监督电话,随时受理政策咨询、意见反馈及投诉举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提高政策知晓度。广泛挖掘典型案例和人物,讲好就业援助故事,引导就业援助对象更新择业观念、积极就业创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要求为准。
附件: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原文件:
关于印发《新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