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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新余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园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30 1.5w 阅读 470 点赞

2023年1月20日,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新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园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规划建设,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须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有哪些?

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或用地面积超过5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小区,必须在本小区建设一所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每1200户6个班。1200户以下、用地或建筑面积不足配建标准的小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

三、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有哪些要求?

幼儿园建设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相关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结合住宅小区交通系统,设置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园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

四、配套幼儿园用地管理规定有哪些?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在土地出让前,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学前教育规划内容;土地出让方案及公告中应明确配套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并由自然资源、住建、教育等部门实施监管。配套幼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五、配套幼儿园审批管理规定有哪些?

教育部门列为市级、县级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审阶段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确实无法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应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六、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配套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规模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或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合格意见单,教育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七、配套幼儿园移交有哪些要求?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自《新余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余府办字〔2019〕47号)下发后,即2019年8月31日之后所批建的小区,其配套幼儿园建成后一律无偿移交辖区内教育部门管理,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部门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属地人民政府接收后,应归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