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殡仪馆:
傅永平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4〕第25号),本委于2024年5月16日已开庭审理。因本委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4〕第25号),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傅永平的全部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