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食有八酒餐饮店:
欧阳育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4〕第4117号),本委于2024年6月4日9时开庭审理,现已裁决。因本委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4〕第4117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新余高新区食有八酒餐饮店支付申请人欧阳育经济补偿3460元、双倍工资8188.66元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肆拾捌元陆角陆分(11648.66),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欧阳育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