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例:
2024年8月,渝水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匿名的线索,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现场查获渔获物171.92公斤,电瓶12个、增压机12个、渔网11副、马达(螺旋桨)2架。经查,2022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案发两年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刘某根、刘某兵、刘某华、刘某细、罗某猫、刘宝某、刘某飞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或独自或结伙在袁河水西至新溪段等内陆天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三层刺网或禁用的方法电鱼进行非法捕捞鲤鱼、草鱼、翘嘴鱼等各类野生鱼类,所获水产品销售给欧阳某平、李某华、彭某、彭某良等人,相关交易记录300余次,金额流水达140余万元。之后,欧阳某平、李某华、彭某、彭某良等人将渔获物装运至新余、宜春、吉安等地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此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省公安厅专门发电祝贺。实现了“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强力守护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新余良好生态环境。
相关法释: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非法狩猎案例
案例一:
2024年9月29日,高新公安分局局马洪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案,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兵在《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发布后,先后在罗坊镇、马洪乡山上使用电瓶、铁丝线、升压机、绝缘杆组装的电网非法捕猎野兔等野生动物并食用,收网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兵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
2024年11月7日,分宜县公安局湖泽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狩猎案,经依法查明,2022年,犯罪嫌疑人袁某云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先后三次在湖泽镇利用气枪进行狩猎,总共猎得斑鸠十只、野兔两只。2024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袁某云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在湖泽镇的田地里使用气枪进行非法狩猎时,开枪射击打中曾某福,导致曾某福头部受创入院。目前,犯罪嫌疑人袁某云已被取保候审。
案例三:
2024年12月2日,渝水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破获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桂某武,在其车内现场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1只,短耳鸮3只,三有动物斑嘴鸭1只,珠颈斑鸠35只,山斑鸠14只,华南兔16只,小麂2只,总价值为82480元。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桂某武以获利为目的,长期、多次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他三有动物,所收购的野生动物售卖至新余城区给他人食用。目前,犯罪嫌疑人桂某武已被取保候审。
相关法释: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金额达2万元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2.非法狩猎罪。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猎获物达300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