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现公布4起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7月3日,仙女湖公安河下派出所联合乡镇整治办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在万商红某超市仓库内发现存在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该超市老板张某无证经营且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超市仓库,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二
7月3日,渝水分局下村派出所在辖区某闲置民房开展隐患排查时,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现场收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77件。经查,该民房所有人陈某无证经营且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民房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三
7月11日,仙女湖公安分局仰天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辖区某民房仓库内发现一批违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经查,该民房所有人叶某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自己民房仓库内,危害公共安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四
7月12日,渝水公安分局水北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打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个,现场收缴烟花爆竹107件。经依法查明:违法行为人甘某、简某、曾某三人无证合伙经营烟花爆竹生意,为逃避安全监管和日常检查,违法将烟花爆竹分别藏于厢式货车内、废弃学校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目前,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