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4月16日,市公安局收到新余市委副书记、市长徐鸿在“关于高新区水西镇槐江村委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的报告”信息件的批示:对非法从事电鱼,打猎行为要加强监督打击。市公安局收到此批示后,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得湧立即安排有关专门警种,联合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集中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犯罪专项行动,加大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坚决保护新余水生和野生生物安全,巩固和加强“禁渔”、“禁猎”工作成效,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和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以打开路、以打促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犯罪,形成严打高压态势,巩固和加强“禁渔”“禁猎”工作成效。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犯罪一律立案侦查,涉案人员一律惩处,涉渔和涉猎领域顽固分子一律摧毁,行业治安乱源一律整治,行刑衔接机制一律优化,使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现象得到根本遏制,有效保护我市水生生物和野生动物安全,有力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三、起草过程
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和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部门经过座谈、分析、讨论,联合制定了《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工作方案》《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违法犯罪的通告》,并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非法狩猎违法犯罪的通告》通过新余发布向社会发布。
四、主要内容
通告重点在于明确了严禁使用电、毒、炸和枪支、电网、电子诱捕器等方式非法捕捞(狩猎);严禁捕(猎)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或陆生野生动物;严禁以“长江、鄱阳湖野生鱼”“野生江鲜”“野生湖鲜”等作为噱头营销牟利;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狩猎)、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猎)具、网具等违法活动等七个方面内容。
根据《渝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和《分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的文件规定,渝水区行政区域(包括高新区与仙女湖区)、分宜县全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年禁止一切狩猎活动;禁猎期为全年禁猎,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特指(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如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保护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解读机关:新余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
解读人:新余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胡海根
联系方式:1367790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