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度“全覆盖”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新余市民政局制定了《新余市民政领域首违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一、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本清单所列情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当事人有且仅有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免罚;
(三)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四)当事人已接受教育;
(五)属于《新余市民政领域首违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原则上清单中所列明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承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但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违法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要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轻微免罚程序规定以及擅自将不属于清单规定的事项适用轻微免罚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错案追究,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附件:1.新余市民政领域首违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新余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1:
民政行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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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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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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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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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对初入院老人开展入院评估的情况。 |
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延伸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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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 |
已自行改正或在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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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违反慈善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 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在民 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的,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 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