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民政局 新余市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
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民政部、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精神,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惠民生、促消费,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以更好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刚需和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相互促进。
二、项目期限
本项目于今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实行,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
三、项目内容
(一)补贴对象
居住在本市范围内年满60周岁、且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为补贴对象。对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含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1.长期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时间在30天以上,含30天;
2.短期入住养老机构:即“喘息”服务,入住时间在30天以内;
3.日间托养:白天在机构获得专业服务,晚上回家居住;
4.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包括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康复护理等服务(详见附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另外,对经过老年人能力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也可享受相应补贴。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人均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一般不高于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30%-60%。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我市居家上门服务补贴待遇的,对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居家上门服务补贴标准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五)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总体按照9:1原则实行央地共担。需地方配套安排的资金,将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安排如数配套实施。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提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二)确定失能等级
1.对自愿使用电子消费券享受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老年人,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才能享受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且相应的评估费用也可使用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对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2.本《实施方案》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如评估的依据、标准均符合本《实施方案》明确的相关事宜,可不再重新评估。
(三)发放电子消费券
1.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劵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2.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上述明确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审核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5年6月下旬-7月)
1.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照本《实施方案》内容,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和本地区相关政策衔接措施,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配套资金和前期使用资金安排。
2.开展排查摸底工作。一是组织各地对本辖区内失能老年人人数、基本情况、需求等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登记造册。二是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居家社区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的数量、服务能力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登记造册,为项目的高效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3.多措并举广泛动员。
(1)开展集中培训。《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县(区)要采取分层分类的方式,一是对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网格员开展集中培训;二是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重点对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监管要求和民政通系统的操作使用等进行培训。
(2)深入机构(老年人家中)动员。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组织机构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或电话及张贴、发放宣传单(或微信推送)等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讲解宣传党的惠民政策;对居家的老年人,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工作人员、网格员入户进行动员。
(3)市民政局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并召开1场新闻发布会;分宜县、渝水区各召开1场项目启动仪式,面向全市广大居民及老年人进行动员。
(二)组织实施(2025年7月中旬-2026年6月)
1.确定机构及核验信息。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3)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合理确定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加项目,并及时更新名单;做到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相关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对正在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此项工作需在项目启动前完成,后期持续更新)
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各县(区)民政局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和《江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赣民规字〔2024〕6号),组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评估数据与民政通系统对接。对近一年内已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相关数据要及时收集汇总,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报至省民政厅。(此项工作需在项目启动前完成,后期持续更新)
3.使用系统全程管理。
(1)及时补录、校验养老服务机构数据信息。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参与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相关信息进行补录,对名录信息不完整的,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中机构备案、机构管理等功能模块添加机构信息;对机构信息名录完整的,重点检查是否有账号,账号是否实名。加强对机构填写发布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的指导、审核。指导机构在系统中(机构端)完成微信支付、支付宝、云闪付接入工作;公办养老机构如出现财务账户和登记名称不一致的,可采用对公银行账户转账和现金缴款方式。(此项工作需在项目启动前完成,后期持续更新)
(2)使用系统结算、下单。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通过民政通进行项目审核结算、监督管理等。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民政通进行服务记录、消费核销、结算申请等。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电子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等。
(3)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做好项目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方案提供必要支持。
(三)总结验收(2026年6-7月)
各县(区)于2026年6月底前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台账(含系统录入)建立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使用完成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全市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六、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新余分行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定期调度项目开展情况。各县(区)要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工作力量,一周一调度、一月一汇总,及时分析项目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同时要发挥好县(区)老龄委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帮助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平稳、安全、高效组织实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将联合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开展项目的督导检查,适时开展评估,确保项目落实落细见成效。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按季度及时上报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1.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经营主体资质和失能老年人资格认定审核把关不严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上级民政部门将会加强对各地开展项目的全链条督促指导,构建线上异常交易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核验等方式,对异常交易进行实时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中央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地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各地要统筹做好项目与我市日常开展的居家上门服务、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2.加强评估监管。各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时,要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时间,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提升评估质量和评估效率。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结果。同时,各县(区)要按照至少1%的比例对项目开始前及开始后评估的结果进行抽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的机构,予以纠正并视情与其解除委托关系,依法追究责任。
3.加强服务监管。各县(区)民政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抽查检查,防范出现虚假服务、以次充好等行为。要组织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相关诚信承诺书,对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等行为的,要及时取消其参加项目资格,并追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工作宣传方案,科学安排、积极组织实施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促消费活动、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养老服务消费促进季”等活动,深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一线宣传党的惠民政策,积极发挥养老服务领域社会组织作用,不断扩大项目影响力,推动相关补贴措施家喻户晓,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附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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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参考时长 (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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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估 服务 |
失能等级 评估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为护理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
20-6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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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聘用 服务 |
聘用养老 护理员 |
全职或兼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
1个月或按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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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性化 服务 |
服务包 |
根据护理对象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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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活 照料 服务 |
助餐 |
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 |
10-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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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助浴 |
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 |
20-6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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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助洁 |
头面部、手中部、口腔等清洁护理,理发等。 |
20-4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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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助行 |
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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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助急 |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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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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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础 照护 服务 |
排泄护理 |
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10-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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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护理协助 |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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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康复护理 |
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等 |
5-30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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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探访 关爱 服务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护理对象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
5-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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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健康 管理 服务 |
常规生理 指数监测 |
监测血压、血糖等。 |
5-10分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