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我省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设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的高素质、高水平的裁判员队伍,促进我省各项体育赛事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有序运转,维护体育部门良好形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的管理,并负责一级裁判员的审批;各设区市体育局负责本辖区内二级裁判员的管理和审批及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的联系工作;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三级裁判员的管理和审批及二级以上(含二级)裁判员的联系工作。 第二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须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裁委会须吸收业务主管部门干部参加。 裁委会负责协助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负责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管理;对本项目裁判员奖惩提出意见;修订本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建立本项目裁判员管理档案(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现等级审批时间、裁判员证书编号等信息)。 不具备成立裁委会条件的,可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单项体育协会代行裁委会职责。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经省体育部门推荐,可参加全国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执裁; (二)参加体育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全省各类比赛其他裁判员的执法; (四)参加上级体育部门组织的裁判员晋升培训和考核; (五)领取体育赛事主办方支付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级裁判员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有权向上一级裁判员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条 各级裁判员须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裁判员守则》,作风正派,公平公正执裁; (二)学习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完成裁判员主管部门交予的裁判任务及执裁工作,接受赛事组委会和审批部门的监督; (五)配合裁判员主管部门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三章 考核和晋升 第五条 等级裁判员晋升遵循先审批、后发证的工作原则。各级审批单位须将晋升等级裁判员的正式批文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须将下一年度裁判员晋升考核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2月底前报省体育局,举办晋升考核培训班通知(草)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后下发,未报计划和未经审核下发通知的一律不予审批。晋升考核合格人员信息电子件报省体育局备案,在江西竞体网上公开。 其他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组织晋升考核培训的,合格人员有关信息电子件须报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和省体育局备案。 参加晋升考核培训人员资格必须严格按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逐级推荐。 第七条 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执裁工作结束后,由各级单项协会或裁委会对裁判员进行执裁情况考核,由负责人在裁判证书上签署考核意见,省级比赛将本项目裁判工作总结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八条 考核晋升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的裁判员人选,由省级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推荐,报省体育局审核后上报。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 裁判员奖励: (一)全省和全国优秀裁判员。每四年评选一次,省级优秀裁判员评选原则上省运会前一年进行。国家级优秀裁判员评选按有关通知要求,由省体育局推荐参评。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可视情况组织本项目、本辖区内优秀裁判员的评选。 (二)省级比赛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 (三)按有关条件规定,由省体育局推荐上报,参评荣誉裁判员。 第十条 裁判员处罚视情节轻重分为: (一)警告; (二)取消该项此比赛裁判资格; (三)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四)撤销技术等级称号; (五)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一)、(二)条款由竞赛组委会作出决定,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三)、(四)、(五)条款由竞赛组委会提出意见,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后,由审批单位发出通报,并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同时通报裁判员所在单位。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凡参加全省各级各类比赛执裁工作的裁判员,必须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1日至31日止,连续两年未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等级裁判员称号,其裁判员证书自动失效。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见本办法第二条。 第十二条 未进行当年度注册的,不予推荐参加晋升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裁判员考核。 第十三条 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注册费10元/人,二、三级裁判员注册费不得高于10元/人,注册费由注册管理单位收取,用于贴补裁判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注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判员证书原件; (二)填写完整贴有小二寸免冠彩照的《江西省裁判员注册登记表》(附后)一份;《登记表》可到江西竞技体育工作论坛“下载专区”下载。 (三)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已进行四次年度注册的须更换新证,凭原证到审批单位免费更换。 年度注册通知由各级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下发。 第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须建立年度注册裁判员档案,具体内容见本法第二条。当年审批通过的等级裁判员视为进行了次年的年度注册。二级以上(含二级)裁判员注册档案电子件于次年的1月20日前报省体育局备案,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年度注册档案电子件报省级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备案。 第六章 选调使用 第十五条 裁判员选调遵循新老结合、以老带新、培养骨干的原则,并经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商裁判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省级比赛,裁判长和编排记录长(或相当于此职务)须为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其他选调的骨干裁判员须一级以上(含一级)。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位按规定补充,须为二级以上(含二级)。 市级比赛,裁判长和编排记录长(或相当于此职务)须为一级以上(含一级),其他裁判员须为二级以上(含二级)。 县级比赛,裁判长和编排记录长(或相当于此职务)须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其他裁判员须为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十七条 由体育局(或以体育局为主)主办的全省各级各类比赛裁判员选调由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提出选调意见,报裁判员审批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审批单位下发选调通知。选调函由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发出。 第十八条 在江西省境内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或项目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或国际)比赛,裁判员选调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省竞赛管理中心参与承接的比赛,由省竞赛管理中心商各项目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后,提出选调意见报赛事主办方审批; (二)其他情形,由各项目裁判员注册管理单位提出选调意见,报赛事主办方审批。 第十九条 凡是经裁判员审批单位正式下发选调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裁判工作两次的,今后不再选调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项目的裁判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江西省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赣体训竞字[1997]19号)同时废止;《关于加强全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的通知》(赣体竞字[2004]41号)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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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2017/07/24 1.8k 阅读 31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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