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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余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3/16 9.3k 阅读 323 点赞
县(区)教体局、高新区社会管理局、仙女湖区社会事业局、市管各民办学校:

现将《新余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反映。

联系人:余丽丽,联系电话:6458350。

新余市教育局

2021年3月17日

新余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引导和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0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年度对所辖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监控的一项综合检查,是规范办学行为、评价办学水平、预防办学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年检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设立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在正常办学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二、实施单位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属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参照《新余市市管民办中小学校年度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新余市市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制订《新余民办幼儿园年度办园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新余市校外培训机构年度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并负责所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年检内容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和育人成效等,具体内容见所附年检指标体系。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新余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年度办学情况报告,包括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情况、获得的主要成绩和荣誉、上一年度办学水平评估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主要荣誉须附证书或奖牌照片);

3.机构章程(一式二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该年度公示的收费标准;

6.举办者(公司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年度信用报告;

7.办学地址(含校舍)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

9.《新余市民办教育机构教职工信息汇总表》(年检时提供教师资格证正本);

以上材料须汇总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须另附原件备查)。

五、年检程序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分为学校自查、实地评估和结果公示三个阶段。

1.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年检须提供的材料要求,准备好年检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对照年度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分类准备佐证材料。

2.实地评估。教育部门牵头成立评估组,在审查年检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到校查阅佐证材料、召开座谈会和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实地评估。新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参加批准设立当年的实地评估。

3.结果公示。教育部门根据评估组出具的报告和相关业务处室的评分,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研究评议确定年检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如公示期内被举报,且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则重新确定评定结果。

六、年检结果的运用

市属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作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招生计划安排、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一)对年检结果“良好”及以上等次的民办教育机构,在专项资金、招生计划、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公开通报、停止专项资金支持、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等处理。对连续二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县区属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其运用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根据县区上报年检结果视情况进行抽检。

七、其他要求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检材料的;

3.不配合核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



附件:

1.新余市市管民办中小学校年度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docx

附件:

2.新余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年度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docx

附件:

3.新余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doc

附件:

4.新余市民办学校教职工信息汇总表.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