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函〔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要求,国家语委修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国家语委
2023年1月13日
国语函〔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要求,国家语委修订了《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国家语委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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