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3/09/20 1.5w 阅读 413 点赞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压实城市主体责任,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525079903@qq.com

通信地址:新余市长青北路房产大厦705室

联系电话:0790-644995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压实城市主体责任,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房地产市场会商协调暨涉稳风险防范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房联商〔202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支持市场有效需求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大力支持居民购买第一套住房,支持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改善住房需求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合理支持国家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有老人投靠养老家庭等多人口家庭确有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的购买第三套住房。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收益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财政能力评估后,可依据实际情况,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住房的居民,给予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征收安置对象购买新房。鼓励各地在征地安置补偿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中,对选择货币安置且在本地、一定时期内购买新房的给予适当政策优惠;支持探索“房票”安置方式,对采取“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必要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进一步优化市场有效供给

(三)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计划年度的3月底前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布;严格落实住宅用地拟出让地块清单制度,即提前公开近期拟出让住宅用地的相关信息,并每季度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新余市存量住房用地信息公告,让企业合理研判我市土地供应情况。科学设定土地出让底价,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提高住房建设品质。鼓励在土地出让时探索设置星级绿色居住建筑标准、装配率等出让条件,探索推行“竞品质”“竞方案”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或近零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发展,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引导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调整优化规划负面清单,支持住宅产品创新,提升产品品质,进一步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认真落实房地产金融“16条”,制定房地产企业白名单,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的贷款融资及发行债券,并对发行债券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贷款优惠。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对并购出险和困难房企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延长开发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期限。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自主协商,对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积极通过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合理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时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支持“保交楼”项目配套融资。加大保交楼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把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业务考核、资金存放的重要因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落实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调及动态调整工作,按月监控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变动情况,以季度为单位,决定阶段性维持、下调或者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者,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新市民(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新市民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多子女家庭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20%,但不超过新余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新余购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

(十)动态调整交易计税基准价格。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促进存量房交易流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积极推行“带押过户”。通过采取预告登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等方式,在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推动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业务与抵押登记相关业务流程协同,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同步完成转移登记、新设立抵押登记和发放新贷款手续,实现“带押过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进一步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重大风险

(十三)禁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房地产企业参加土地竞买。加强土地市场准入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集团公司存在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等违规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加快“保交楼”项目工程建设进度。 做实“一楼一策”工作方案, 对照保交楼目标、交付时间要求,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完善施工组织计划,倒排工程项目工期,加大施工力量投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照“一楼一策”方案明确的计划时间完成保交楼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市房地产涉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保交楼”资金使用管理。落实专项借款管理有关规定,强化资金拨付、使用监管,确保专项借款封闭运作、专款专用。推动资金使用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的密切衔接,及时按进度将专项资金拨付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参建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房地产涉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进一步优化行业服务管理

(十六)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适当增加拨付节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

(十七)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工作。通过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改造优化业务流程,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将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程实行并联办理,构建“交房即交证”的新模式,实现购房群众住权与产权同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八)搭建看房售房平台。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集中展销活动,搭建房地产线上展销、售楼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鼓励房地产业协会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各项促销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月报机制,加强对市场形势的研判,及时发现房地产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因城施策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强化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强价格调整备案管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市委网信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告公示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