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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对《新余市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及登记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023/12/14 8.4k 阅读 369 点赞

关于对《新余市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及登记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大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新余市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及登记试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525079903@qq.com

通信地址:新余市长青北路房产大厦705室

联系电话:0790-644995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

附件:《新余市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及登记试行办法》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

新余市工业地产预售许可及登记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审稿)

为大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工业地产试行预售许可及产权登记。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试行范围

试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园区。

二 、工业地产的定义

本办法的工业地产,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由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出让的用途为工业用地(0601)、仓储用地(0604)等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建筑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有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或物流、仓储、工业设计展示等工业服务型企业的生产性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

三 、项目管理原则

工业地产项目遵循"先行先试、封闭运行、一案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开发企业签订确保购买方不改变用地、用房性质的承诺书,工业园区出具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议函后,由开发企业向属地(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工业园区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后续运营管控工作;对辖区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后续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四、预售许可管理

(一)工业地产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须完成一半以上,且工业厂房建设须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四层(含)以下的房屋必须主体封顶,四层以上的房屋必须完成主体结构一半以上,最低不能少于四层。

(二)工业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准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三)工业地产项目按栋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满足消防安全和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以分割销售。

(四)工业地产预售对象应为有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或工业服务型企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工业地产预售许可时,须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地政府(管委会)自行研究制定辖区内工业地产的物业配套管理办法,并负责工业地产物业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

(六)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七)申请预售许可的工业地产项目的分层、分户平面图应与图审机构确认的建筑施工图完全一致。

(八)经批准预售许可的工业地产项目,在发布售房广告时,须载明工业地产的预售许可证的证号和用途。

(九)办理预售资金监管手续,预售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相应部门负责进行监管。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工业厂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现售)》网签备案时,须提供经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审核确认的企业法人单位买受名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一般不予变更。

五 、工业地产产权登记

(一)工业地产产权登记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参照我市房屋登记业务的流程、条件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工业地产《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工业地产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范围内业主共有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工业地产房屋登记时,应严格按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用途进行记载。

(四)出售或转让工业地产的,买受人或受让人应为符合工业园区准入条件的企业,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出具符合工业地产出售或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工业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严禁擅自改变工业地产规划用途改做他用。属地政府(管委会)须加强工业地产的后续监督管理。

六、各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试行2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此件为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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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