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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积金优惠政策部分停止

2017/04/24 4.8k 阅读 547 点赞
   记者从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随着2009年底沈阳市“25条房产新政”优惠政策的到期,涉及到公积金贷款部分的优惠政策也相应做了一些调整。

  本月初,随着“25条房产新政”的到期,市民买卖房屋时享受维修基金、房产交易手续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均恢复了正价。而沈阳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略有调整。

  据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现已调整为“首付款不低于30%”。公积金方面有关人士称,去年沈阳市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八贷”也是针对一些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楼盘。而且需要经过中心的审核并签订协议,其他楼盘仍需按三成首付进行贷款。目前,此项政策已回调为首付三成。

  另外,需要特别提醒市民注意的是,有的楼盘曾推出“零首付”这样的促销政策,具有一定的风险。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回调为“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未还清前,再次购买住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