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依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赣烟法〔2019〕65号)规定,结合新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记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进行记录,并对记录信息进行归档管理的行为。
记录主体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及其隶属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严格规范执法文书操作,全面普及电子文书和音像记录应用。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全面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加强使用管理,并将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当年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记录的范围包括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的各类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受理、立案、现场检查、询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鉴定、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审批、决定、送达、催告、行政强制等执法环节应当全面记录。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信息系统记录、音像记录等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及其他纸质文件对执法过程的书面记录。
信息系统记录是指运用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政务”“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对执法过程的信息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的记录。
文字记录、信息系统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的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九条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对专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信息系统、音像记录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条行政许可事项启动的记录。各级烟草专卖局对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予以记录。通过口头、纸质书面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转化为电子材料予以信息系统记录,原始书面材料妥善保管。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事项启动的记录。各级烟草专卖局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履行审批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7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启动的记录。各级烟草专卖局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进行相应记录,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三条专卖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有当事人或有关在场见证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方式应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时,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协助的,应制作协助调查函;
(三)现场检查(勘验),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卷烟真假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
(八)需要证明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应当制作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等文书;
(九)在办案过程中以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涉案物品采取拍照、录像等措施依法提取、复制证据时,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
(十)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要制作通告、公告等寻找当事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对拒绝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和听证取证等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审核主体、确定审核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并将审查与决定的有关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八条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的有关审批文书中应当载明承办人、承办部门意见、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应考虑自由裁量等有关因素。
第十九条重大执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并由集体讨论人员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签章。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文书应符合法定制式格式,能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理由、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语言表述简明准确。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直接送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有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邮寄送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邮政快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签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八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书面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及处理的意见。
第三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等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第三十二条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相关法定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专卖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该记录存储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三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遇有案卷交接,相应案件执法全过程纪录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随卷移交。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将执法音像记录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音像记录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三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内容与《江西省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开等制度的通知》(余烟专〔2019〕8号)有冲突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新余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余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2.新余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