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控制中心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和《新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19年12月19日前书面反馈我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张宗永
地址:新余市仰天岗西大道1518号
邮编:338000
电话:(0790)6425059
邮箱:1548142501@qq.com
附件1:《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
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附件1: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等。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从袁河以北,东兴路至浙赣铁路以西,沪昆高速—仰天岗山脉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及仙来办等合围区域。
三、新流入禁用区、禁用区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单位)或使用者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
四、交通运输、住建、市政、农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或使用单位(个人)的监管工作,对未按照规定加装或更换污染物控制装置、冒黑烟、用油品质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退场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六、应急抢险工程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特此通告。
新余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合围图
禁止使用区范围:从袁河以北,
东兴路至浙赣铁路以西,
沪昆高速—仰天岗山脉以南,
环城西路以东及仙来办等合围区域。

附件2: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
用区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新余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通告编制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的相关要求,到2020年,新余市全市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7%,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内,PM10浓度持续下降,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较2015年削减26.67%和12.51%。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其单机排放量大,技术水平低、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油品质量差等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因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成为了我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通过划定新余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杜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区使用,倒逼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治理或淘汰更新,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助力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通告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4、《新余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5、《新余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柴油货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0891-2007)
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
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通告的具体内容
(1)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各类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等。
(2)禁用区划定范围: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从袁河以北,东兴路至浙赣铁路以西,沪昆高速—仰天岗山脉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及仙来办等合围区域。参照了我市烟花禁燃限放区域通告的限制区范围和面积。
(3)实施时间: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为使本通告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范围和限制对象科学合理,符合我市实际,我局征求了渝水区人民政府、分宜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仙女湖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15家单位的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定稿。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