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宁:
关于李爱莲死亡后多领社会保险待遇一案,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经查,参保人李爱莲(身份证号:360502 195311220022)于2019年2月死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新余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报备,导致从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一直支付李爱莲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67801.26元和代发待遇18184.7元,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玖佰捌拾伍元玖角陆分整(¥85985.96元)。依据《江西省查处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丧失或者变化隐瞒不报,违规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构成冒领、骗取或侵占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单位领取《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限期改正指令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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