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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了!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落实到位

2024/11/28 1.1w 阅读 373 点赞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江西省2024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赣人社发〔2024〕2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

本次调整范围为:1.本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2.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为: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五级至六级因公致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每人每月分别按124元、117元、110元、103元、96元、83元标准增加;2.供养亲属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41元的基础上增加14元)。

市社保中心组织全市工伤业务经办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确保经办人员精准掌握政策,及时解答工伤职工的疑问。针对工伤保险待遇类别多、级别多的特点及以往调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按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供养亲属类别对调待数据进行逐一排查,结合调待标准对工伤人员基本信息和增资额度进行反复核对,重点抽检享受伤残津贴职工的涉及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数据,确保发放金额准确无误,顺利完成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及补发工作。此次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惠及587人、补发64万元。伤残津贴人均提高122.8元/月,生活护理费人均提高138.3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提高57.7元/月,调增的定期待遇自2024年1月计算补发,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刘钰)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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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