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东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了晏小英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申请人述称“2023年12月15日下午2时30分在你司承包的繁华里一期项目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工作时发生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需向你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本局向你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元博路144号”邮寄本通知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司不认为是工伤的,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我局工伤保险科,否则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