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新余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xyylbzj2022@163.com
2.联系电话:0790-6456606
3.通信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7005办公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
附件:《新余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日
附件:
新余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贯彻公平适度、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理念,坚持独立运行、多元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开始,先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基金筹集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渠道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在充分测算评估后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原则上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6.8%中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未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筹资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执行国家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并结合基金运行实际适时动态调整。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费率为0.3%;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费率,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职工个人需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本人同意,个人缴费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条件成熟时探索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方式缴费,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4)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度筹集,筹资费率从0.15%起步,用5年时间逐步平稳过渡到0.3%(其中,2027年费率为0.15%,2028年费率为0.2%,2029年费率为0.25%,2030年费率为0.28%,2031年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
(5)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以视同参保。
(四)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和我省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护理服务方式。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以下护理服务方式:
机构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
社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待遇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1)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5%。
(2)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在机构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人员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18周岁以下人员(含视同参保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3)支付限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相同失能等级的同类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持一致。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具体由市医保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等因素适时调整。根据我省统一部署,实施与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和约束政策。
(4)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5)不予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6)有关政策衔接。根据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支持、引导和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对特定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享受待遇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五)评估管理
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其他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六)定点服务管理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支付管理
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总额付费机制。
(八)基金管理
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者待遇政策。
(九)基金监管
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十)经办管理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服务体系。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不得将基金交由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按规定做好跨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有关政策。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加快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
(十一)委托服务
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支付。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与长护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长护险,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护理保障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构建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公平、推动共同富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将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实施、经费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高质量完成长期护理保险改革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同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工作协同,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医保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优化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缴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宣传推广经验亮点,努力营造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