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88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70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6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40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150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860元。
(三)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市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695元;农村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
(五)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六)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七)开展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为年满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助;在公办养老院托养的,按每人每月138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助。
(八)做好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220元、160元、160元,达到每人每月1820元、1360元、1360元。按照每人每月1380元标准发放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