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司法局关于
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35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公告如下:
1.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新余市教育局
3.新余市科学技术局
4.新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新余市公安局
6.新余市民政局
7.新余市司法局
8.新余市财政局
9.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11.新余市生态环境局
12.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14.新余市交通运输局
15.新余市水利局
16.新余市农业农村局
17.新余市商务局
18.新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19.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新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22.新余市审计局
23.新余市林业局
24.新余市场监督管理局
25.新余市体育局
26.新余市统计局
27.新余市粮食局
28.新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9.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30.新余市档案局
31.新余市国家保密局
32.新余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33.新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4.新余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35.新余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新余市司法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