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季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周利生申请工伤认定一案,申请人述称2022年11月7日下午4时许在你司承建的新余市联发永康状元府相关项目发生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需向你司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请你司提出书面答复。我局先后2次向你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288号2栋1单元402室”邮寄本通知,均被退回。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司不认为是工伤的,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将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我局工伤保险科,否则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