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雷毅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3〕第6170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3〕第6170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第二被申请人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雷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伍万陆仟伍佰玖拾叁元整(56593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第一被申请人江西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雷毅2023年2月-2023年4月工资5190元、经济补偿1384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零叁拾元整(19030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雷毅的其它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