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聂文娟、戴银霞、胡绍珍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3〕第6234-6236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34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聂文娟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贰拾元陆角壹分(22220.61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聂文娟的其它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35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戴银霞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玖拾玖元伍角叁分(23999.53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戴银霞的其它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36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久旺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胡绍珍经济补偿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玖元肆角捌分(5489.48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胡绍珍的其它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认为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