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肖冬梅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3〕第6381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3〕第638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肖冬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1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395.5元,共计人民币柒万捌仟玖佰柒拾壹元伍角(78971.5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肖冬梅的其它仲裁请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