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受理李建青申请工伤认定—案,案件受理后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经我局调查核实情况,认定其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通知你公司前来领取认定工伤决定书(新余市工伤认字〔2025〕第0000233号)未果,截至今天已2次按照你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529号洪城国际广场2栋726”邮寄该决定书均被退回,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视为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