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邹香连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4〕第4017号),本委于2024年3月14日9时开庭审理,现已裁决。因本委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4〕第4017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支付邹香连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拖欠的工资21000元、经济补偿7086.6元,共计贰万捌仟零捌拾陆元陆角(28086.6元),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邹香连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