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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依法受理并按程序进行了张露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向你司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结论为10级)。我委向你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县塔城乡府前路1号-118号”邮寄本结论书被拒收。现我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结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司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