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市民政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 1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有者 | ||
| 3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立项文件 |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七条 | 发展改革部门 | ||
|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 | ||||||
| 4 | 收养登记(二)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 民政部门 | ||
| 5 |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卫生健康部门 | |||||
| 6 |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 |||||
| 7 |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 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 |||||
| 8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出具离婚证件 | 民政部门 | |||||
| 9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 |||||
| 10 | 收养登记(四)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 民政部门 | ||
政策公告公示
新余市民政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2023/05/14 1.4w 阅读 149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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