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住建字〔2021〕43号
关于我市19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违规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问题
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审计厅对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审计发现问题清单,2018年至2019年,新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袁河公园建设项目等19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招标过程中,向625家企业,超标准多收取投标保证金共计5.61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我局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现问题
1.袁河公园建设项目,招标人:新余市园林局,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100万元。
2.新余市妇幼保健院门诊保健综合楼,招标人:新余市妇幼保健院,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渝水区建设工程招标咨询代理中心,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160万元。
3.新余市茶山西路西延段,招标人: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66万元。
4.新余市中医院新建项目(土建)工程,招标人:新余市中医院,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安信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5.渝水区袁河片区城中村袁河公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华苑小区)一标段,招标人: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渝水区建设工程招标咨询代理中心,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6.渝水区袁河片区城中村袁河公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华苑小区)二标段,招标人: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渝水区建设工程招标咨询代理中心,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50万元。
7.渝水区袁河片区城中村夏家刘家严家棚户区改造项目(德政苑小区)工程一标段,招标人: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鼎信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8.渝水区莲塘棚户区改造项目(渝康苑小区3~9#楼),招标人:新余市渝水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鼎信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60万元。
9.渝水区袁河片区城中村夏家刘家严家棚户区改造项目(德政苑小区)三标段,招标人:新余市渝水区市场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鼎信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10.老上海风情街建设项目,招标人:新余市渝水区凯光置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渝水区建设工程招标咨询代理中心,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100万元。
11.新余市渝水第七小学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招标人:新余市渝水第七小学,招标代理机构:新余鼎信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5.4万元。(经核实,该项目未超标准)
12.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中学二期工程(中学部),招标人: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金山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173万元。
13.高新区工业地产四期标准厂房一期工程,招标人: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卓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14.新余高新区阳光大道东延连接环城路道路工程项目,招标人: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安信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15.高新区新城大道北延新建工程,招标人: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安信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60万元。
16.新余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新建工程EPC项目,招标人:新余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阳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17.北京师范大学新余附属学校扩建工程,招标人:新余市仙女湖区新天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长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68万元。
18.江西新余现代粮食产业园1#-9#仓库工程,招标人:新余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卓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19.七夕小镇市政道路工程,招标人:仙女湖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新余鼎信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交金额80万元。
上述19个项目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18年住建部令第43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处理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上述19个项目的招标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改正。
2.依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网上公布:代招标人违规抬高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的规定,对上述19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公布。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希望我市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招标代理机构要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依法、依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自觉维护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