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府办字〔2019〕2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放管服”改革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进行流程重构,按照“政府出清单、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督、失信必严惩”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重心由先批后建向先建后验,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制度。
二、试点范围
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标准地”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工作拟在市内各开发区开展,即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宜工业园区、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同时,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参与“承诺制”项目可以不实行“标准地”出让,按“标准地”出让的土地也可以不参与“承诺制”,不实行“标准地”的或不参与“承诺制”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三、试点原则
(一)先行试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试点范围内、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进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二)创新改革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将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分类管理。能够取消或简化的事项进行取消、合并;政府能在供地前统一完成的由政府服务完成;通过企业承诺可解决的事项,制定相关准入标准和承诺书,承诺完成。
(三)政府准入和企业承诺相结合。简化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图,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为备案服务事项,企业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准入标准作出承诺,相关部门联合预审后分别出具告知性备案手续。
四、试点内容
“承诺制+标准地”按照“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原则,即在土地出让前,政府明确地块产业准入要求等控制性指标。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项目用地后实行承诺、签署承诺书。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取消技术性审查或将技术性审查转移至审批后办理,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信用监管等措施,大幅度压减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时间。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完成“标准地”区域综合评价。各试点开发区组织完成新增工业用地区域节能分析、规划环评、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划水资源论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评估,形成“多评合一”的综合评估结果,供入园项目共享使用。(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根据省下发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结合试点开发区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制定“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指标。(控制性指标参考见附表)(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3.制定企业投资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分别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标准承诺书,包括审批事项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条款,准予行政审批的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审批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率等,主要包括《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事项清单》、《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承诺事项承诺书样本》、《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流程图》。(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管委)
4.组织培训,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创新做法,努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
1.开展项目辅导。对招商签约项目,由各试点开发区协商选定一家拟用地企业进行“承诺制+标准地”试点,并召集辖区内发改、自然资源、工信、商务、行政审批、生态环境、水利、住建、人防、城管、应急管理、水利、气象、文广新旅等部门召开企业投资项目辅导会,指导企业进行前期工作,辅导企业开展“承诺制+标准地”。
2.实施土地出让。试点开发区所属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通过网上进行“标准地”出让。
3.事中作承诺。企业竞得土地后,与园区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同时,由试点园区牵头,组织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监管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承诺制”审批指南,包括各项审批规范和程序,企业承诺事项清单、企业承诺格式等。在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企业。审批部门对企业承诺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对企业签署的承诺书进行公示。
4.办理行政审批。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即可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材料,开展方案设计等。企业按照审批规范和程序,向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交审批申报材料,企业承诺书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审查并出具批复文件。
其中,施工图审查由开工前整体安全性审查调整为事后联合审查,企业按照建筑、消防、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按要求缴纳相关规费(同时,施工单位按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项目现场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之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机关即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组织项目开工建设,企业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备,同时,住建部门同步启动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施工图审查由企业委托图审机构开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则上在企业承诺后30日内及基础施工之前提交,企业失信的,撤销施工许可,责令停止施工。
其他行政审批工作不再开展技术性审查或要求企业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确需开展技术性审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的,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办结审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技术性审查结果、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或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发现企业未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或技术要求,或严重违反企业承诺事项的,视为企业失信。
(三)监管阶段。
1.依法加强过程监管。行政服务、生态环境、水利、气象、文广、人防、住建、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根据企业行政审批情况,签订承诺书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改、工信部门重点监督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等,自然资源部门重点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住建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是否依法依规选择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等。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作出的审批要求的,应在调整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行调整或变更手续;未按程序报批调整或变更审批要求的,视为企业失信。
2.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在工业用地原竣工验收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投资建设协议、企业承诺、控制性指标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通过竣工验收或经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3.项目达产复核。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试点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工信、商务、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根据投资建设协议、企业承诺、控制性指标等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照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4.企业失信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前承诺、事后监管信息记录,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一纳入新余市公共信息信用平台,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在项目建设中,发现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监管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绘、检测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建设协议约定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改革工作为市“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调度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等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要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开展“承诺制+标准地”改革相关工作,并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标准地”改革进展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各试点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对“承诺制+标准地”改革工作的领导,上下联动,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工作机制。建立联动推进机制,定期会商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具体指导和政策支持。要收集掌握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承诺制改革工作。待试点取得实效后,及时总结试点区域开展承诺制改革的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适时在全市推广。
(三)强化责任落实。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宜工业园区、新余袁河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承诺标准、审核评价公示、联合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管、信用联合奖惩、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区域评价和代办咨询服务等机制,制定工作流程,及时公开有关事项的负面清单、准入标准、承诺格式等,确保2019年底前改革落地,做到“有项目、有典型、有亮点”。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导试点区域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准入与承诺标准、各项配套机制等,发挥政策引领作用。
(四)加强考核监督。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和容错机制,对试点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跟踪调度,定期分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对推进不力的部门实行通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附件:1.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2.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
事项清单
3.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
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
4.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承诺书
5.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
流程图
附件1
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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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别 |
具体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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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 |
1.项目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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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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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亩均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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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类 |
4.能耗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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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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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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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类 |
7.规划环评(环境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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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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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位排放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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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类 |
10.区块整体建筑风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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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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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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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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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红线退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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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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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类 |
16.公共水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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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通讯通邮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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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径流量总量空置率 |
附件2
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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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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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的开工前审批事项(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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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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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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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态环境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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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安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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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管理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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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急管理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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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行承诺制的审批事项(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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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信、 发改 |
节能审查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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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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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气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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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气象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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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防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西省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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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广新旅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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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统一服务的审批事项(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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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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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利 |
权限内取水许可事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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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自然资源 |
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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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自然资源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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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管 |
工程建设涉及绿化设计方案(绿化覆盖率、绿化景观)审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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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住建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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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住建/城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市供水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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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余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承诺事项准入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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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准入条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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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信、发改 |
节能审查意见 |
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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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广新旅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一)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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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气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一)在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包括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四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站》(GB31223-2014)标准和要求,具体为: 4.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四周1000米为障碍物控制区; 5.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四周800米为障碍物控制区; 6.建设工程项目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但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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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气象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在建设时,雷电防护装置设计需符合以下标准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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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防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1、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进行人防工程的图纸设计。2、根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要有相应的资质;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根据《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发字〔2012〕20号),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实行资质管理。3、企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规范标准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GB50098-2009),《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07FJ01~0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07FG01~0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等相关标准图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12008),《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规程》(DB11/1078.1-201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02002)等。4、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等要求接受监督。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报人防验收和竣工验收人防备案。6、符合条件可不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项目和可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由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文书,项目单位按规定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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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水利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避让生态红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 2、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等相关国家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监测实施方案,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3、水政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企业(项目建设参与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在项目开工前,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元的标准向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除外。 5、项目竣工后,应规范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方式向社会公示项目水土保持验收信息,再向有权限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附件4
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
无审批管理承诺书
人防部门(1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书
编号:
:
我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人防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承诺如下:
1.施工图设计前,领取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
2.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条件进行设计;
3.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规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等现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工程中选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等要求接受监督;
5.及时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
6.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我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违反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2.自觉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由于建设时期未接受监督或未按人防标准要求建设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3.经人防专项验收,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项目,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满足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自愿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承诺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文广新旅(1项)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事项承诺书
编号:
单位: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现就文物保护事项承诺如下: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等现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适用文物保护相关技术标准,无规避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项目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本单位将及时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部门处理,同时留足进行文物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时间。所需文物保护费用依法由本单位承担。
3.项目占地范围内如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本单位将依法按程序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如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本单位将依法按程序报请省文物局批准。如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本单位将依法按程序报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项目实施中本单位将自觉接受文物部门监督,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承诺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气象部门(2项)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项目事项承诺书
编号:
气象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避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等现行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的情况;
3.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实际建设需要,对区域自动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区域自动气象站的新建、迁建费用由本单位负责;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工程建设设计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或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应立即予以纠正,调整设计或拆除违法部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身承担;
2.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在气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和验收中,发现造成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身承担。
承 诺 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防雷装置设计事项承诺书
编号:
气象局:
本单位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气象法律法规及雷电防护的要求,防雷事项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最新版)等现行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防雷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相关防雷技术标准的情况;
2.适用法律法规及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准确无误,无规避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3.开工时及时与气象部门联系,由气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提供的相关防雷设计文件进行复核。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改变防雷设计的,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由本单位自身承担;
2.自觉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对于防雷设计复核和隐蔽工程跟踪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引发的雷灾事故由本单位自身承担。
承 诺 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发改、工信部门(1项)
企业投资项目不审批试点节能
审查事项承诺书
编号:
项目名称:
承诺方:
一、项目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拟建地址
4.建设起止年限
5.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6.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二、承诺内容
1.项目不属于国家明确要求需要核准或限制、禁止、淘汰类项目;
2.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3.主要用能设备选择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新建高耗能项目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4.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省能耗准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积极采用相关节能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6.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7.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行标准出台或修改,按新标准执行。
三、违约责任
1.不履行承诺义务或者履行承诺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限期改正、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恢复原状等违约责任。
2.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除以上承诺事项外,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方: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