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市场监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上下楼难”问题,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2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加装条件
为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接轨,对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经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提出申请的条款,调整为“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协议”并满足其他有关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可受理加装电梯的申请,依规对加装电梯方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应当组织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协商调解等工作。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市直有关部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权限赋予县、区(管委会)辖区内相应职能部门,并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展调解工作,做好政策解答和技术指导。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对已完成加装联验且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使用登记的,继续实施每部20万元资金补助政策,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每部10万元,补助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
各县、区(管委会)可制定差异化财政补助政策,对纳入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及高龄、失能、残疾老年家庭等进行精准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的职工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资金支持。对老旧小区改造中居民有加装电梯意愿的,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加大协商调解力度,可适度提高补助资金用于加装电梯。
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11月底前制定业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并具体落实,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继续落实好《新余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提取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公积金委字[2020]2号)支持政策。
四、加强相关工作统筹
各县、区(管委会)政府应当将加装电梯工作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在老旧小区改造摸底和征求民意时,同步做好居民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同等条件下鼓励将群众出资加梯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优先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于有加装电梯意愿,但近期无法实施改造的楼栋,在施工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合理安排市政管线,预留电梯安装位置,避免重复开挖。
五、简化加装工作流程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在本辖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加设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落实一次性告知,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各职能部门开展加装电梯联合会审工作,各职能部门能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当场签署审查意见,无法当场确认意见的,应当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向住建窗口反馈书面意见。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加装电梯服务专窗接受业主咨询和开展调解。各县、区(管委会)辖区内相应职能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监管、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加快工程项目进度
各县、区(管委会)应全面梳理已开工但迟迟未建成交付的加装电梯工程有关情况,督促实施主体和施工企业等明确时间节点、稳步倒排工期、加快工程进度,在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施工周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区,特别是“零加装”县区的督导力度,采取工作提示、通报、约谈、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县区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实现新增审批、新增开工、新增加装全覆盖。对存在因个别企业“免费加装”模式与承建单位合同纠纷导致停工的问题,各县、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请属地政府专题研究,于2022年12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通过督促企业复工、协调业主自筹资金收购或者国有企业收购等方式妥善解决,推进后续工程建设,切实将这件惠民工程的“最后一公里”落地落实。
七、规范档案资料管理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相关档案资料应由实施主体移交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及电梯使用人存档,接收单位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照原政策文件实行。各县、区(管委会)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 制定更细化、可操作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