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精神,深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新余市市政府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余市市政府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新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新余市市政府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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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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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地方金融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者违法行为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 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