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莲家属(肖宁360502198310******):
经查,参保人李爱莲(身份证号:36050219531122****)于2019年2月死亡,其存在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我中心于2023年7月11日向您作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余社稽意字〔2023〕6号)。因本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一、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规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存在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情形。根据该通知第五条规定“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和《江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赣社保中心字〔2023〕7号)等规定,其亲属应向我中心报告。你们未履行报告义务,也未及时注销其银行账户,造成我中心多发养老待遇和代发待遇。
经核查,参保人李爱莲由于死亡的事实,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67801.26元和代发待遇18184.7元,均须退回。我中心多次尝试联系其家属,自2022年9月起通过其弟弟和退休前同事请其儿子肖宁主动联系我中心,2023年7月4日肖宁致电我中心稽核科,工作人员告知其提供死亡火化证明邮寄或拍照发微信可办理死亡结算,据其提供的QQ号搜索申请添加微信不予通过,后设置隐私权限不得通过QQ号搜索添加,多次拨打电话也一直关机。至今未主动办理死亡申报手续,也未退回多领取的待遇。
二、处理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三、稽核意见:
请你方在此告知书送达日起15日内,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67801.26元退还我中心社保基金账户如下:
户名:新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毓秀支行
账号:191704858237
附言:退还李爱莲多发养老保险待遇
请你方在此告知书送达日起15日内,将多领取的职教代发待遇18184.7元退还到指定账户:
户名:代发生活补贴户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
账号:365006002012015037754003
附言:退还李爱莲多发的代发待遇。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否则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623号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稽核内控科8015,电话:0790-6736829。
本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新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