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蔡光兴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纠纷一案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5〕第358号),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余劳人仲字〔2025〕第358号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蔡光兴的全部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