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明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了李建青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申请人述称“2024年9月9日下午 16时许在你司承包的凯光7期项目工地工作时发生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需向你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我局向你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529号洪城国际广场2栋726号”邮寄本通知书被退回。现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司不认为是工伤的,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该工伤认定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我局工伤保险科,否则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
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6736831
特此公告。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