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21〕11号)、《江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管理认定工作,明确相关认定的条件,相对低保标准主要有下列调整。
一、适当放宽家庭收入标准。
1.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不扣减刚性支出的情况下,高于我市当年低保标准,但又低于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1.7倍。
2.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经扣减因病、因残、因学及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市当年低保标准的1.7倍。并明确多项刚性支出可累计抵扣收入。
二、调整了农村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1.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2.农村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
三、放宽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车辆标准。
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2辆及以上的不予纳入。
有上述车辆机具1辆且出厂后市场首次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倍不予纳入。